本篇将会从上一篇婚姻家庭篇的人身关系过渡到财产关系,为大家就继承问题进行科普。
●继承基本规定
继承,是一种依托在人身关系上的民事财产关系,国家?;ぷ匀蝗说募坛腥?。
继承的开始始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的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的合法、可依法继承的财产。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继承的顺序按照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该条款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然人死亡后,自然人的个人合法遗产无人继承,被国家依法取得。以一起空难为例,具体大致如下:
①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后死:如无长辈无子女等其他继承人的孤儿被判断先死(遗产国家继承),有家庭成员的后认定死亡(按下列顺序依次继承);
②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认定中,祖父、祖母——父母——子女——其他继承人;
③辈分相同,同时死亡,互不相互继承:兄弟姊妹同时死亡,财产由其各自继承人继承。)
继承的顺序依照民事法律的通则进行,及有约按约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协议),无约定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欲放弃集成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收继承;受遗赠人应在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昨日接收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到期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继承权的丧失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如存在下列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可见我国的继承是除?;ぜ坛腥送?,也?;け患坛腥说暮戏ㄈㄒ?,对于为继承财产而故意危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的继承人,除依法剥夺当事人的继承权外,还会根据情况处以刑事处罚。
●继承的方式
继承,在我国具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种方式。具体规定进行如下介绍:
一、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及依照法律的规定顺序,依次进行继承确认,具体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依顺序进行,如第一顺序完成继承,则第二顺序不参加继承,如第一顺序未参加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其中,此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由敷衍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以及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可进行代位继承,及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通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代继承人去继承相应遗产(一般只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时应当均等。但如有:
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按协议进行。
5.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遗嘱继承中,如存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五种情形,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嘱继承及遗赠
(一)自然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正常成年人或主要依靠自主劳动维持生存的部分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
(二)自然人设立遗嘱时:
1.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
3.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的设立方式具有多种,具体有以下六种方式: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形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本遗嘱方式最为特殊,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适用,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见证人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特殊规定:①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人对于所设立的遗嘱,如内容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当设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设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五)对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如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被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开始后的先置条件
继承必须存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由遗嘱执行人(遗嘱人选定)担任;未设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及时推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继承遗产则承担相应债务,若不希望承担相应债务则可放弃继承)。
如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相关规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六项职责。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三)继承遗产的履行规定
在继承开始后,知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继承人中无人知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晓却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开始后却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进行代位继承,但遗赠另有安排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的遗产,除有约定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分割的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在遗产分割时,如涉及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一般情况下,胎儿不被我国法律视为一个“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可视为“纯受益”行为的对象。一般是无义务的财产授予,如祖父母给予未出生孙子女的金钱;或是侵权对象的赔偿对象,如胎儿在母亲腹中时,母亲受到人身侵害,胎儿未死亡可获得相关赔偿,胎儿死亡,母亲可代胎儿额外进行索赔)
对于所分割的财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